一直有人說蘇醫師是造謠,
萊我們萊看看他被告的食安法第46條之1是怎麼寫的: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46-1 條
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是刑事法例,對法律有點概念的人都知道有罪刑法定主義,
也就是行為都必須該當於特定法律的構成要件,才可以用那條法律辦他。
那這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關於造謠部分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呢?
我粗淺的理解啦,必須是
(1) 散播謠言 (2) 該謠言和食品安全有關 (3) 足以對別人產生損害
(1) 什麼叫做「散播謠言」呢?
對法律有點概念的人都知道這時要搬出真實惡意原則萊用
簡單講,就是必須行為人自己是知道自己在沒有根據地散佈謠言
也就是他明知這件事情是假的、是沒有根據的,還是故意去散佈,才叫做散佈謠言
才符合 明知+故意 的刑法主觀要件
放在本案衛福部告蘇醫師是什麼意思呢?
也就是衛福部認為蘇醫師之前引用的那些 paper 都是屁,都是假的,
眼睛業障重啦!
他是明知那些 paper 都是假的,
還意圖讓人民不相信政府不相信黨,具有真實的惡意,
說你造謠就造謠,大人塊鍘他!
(2) 跟食品安全這點比較沒問題,本案就瘦肉精萊劑肉製品~
(3) 那「足以對別人產生損害」是什麼意思呢?
由於系爭法律是食安法,而且該法條是刑事法,
可以不同意小弟~但小弟會認為這損害必須限縮到跟身體健康有關係
什麼意思呢?
就是這謠言導致聽信的民眾去吃或者不吃某個跟謠言有關的食物
然後導致身體健康發生損害~
套用到本件,意思就是衛福部認為你各位如果因此聽信蘇某的話
跑去不吃萊豬,你各位的身體健康就會發生損害啦!
衛福部為了捍衛民眾的健康,只好不得不告下去,
讓你各位才可以安心吃萊豬,讓你各位身體的健康不致於因為不吃而發生損害啦!
相信這樣翻譯衛福部告下去的行為應該非常白話惹,
也證明蘇醫師真的是造謠,
你各位一定也可以因此體會衛福部的用心良苦~
※ 引述《uei1201 (新八)》之銘言:
: 當初江蕙說一句言論太自由,被好多年輕人噓到XX,說唱老歌連腦袋都老化,不喜歡言論太
: 自由可以游過太平洋。
: 今天我看FB很多粉專都在鼓吹言論不能太自由,而且還很多人按讚,當年江蕙是不是被白噓
: 了?有八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