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原民尋根認祖歸宗被駁回 法官:為了享福利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12-20 21:03:49
案件源頭: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9 年家聲抗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一審: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 109 年司養聲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二、抗告人於原審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收養人朱XX、朱許XX共同收養抗告人朱○明
為養子,因朱XX、朱許XX分別於民國86年9月10日、80年5月28日死亡,抗告人日前經
以前的鄰居告知,曾有原生家庭之親人找來,因養父母過世多年,希望得認祖歸宗,與原
生家庭親人相聚、日後互相照應,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人朱
東平、朱許淑妹與抗告人之收養關係。原審固以抗告人繼承朱XX之遺產新台幣(下同)
76萬365元後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惟收養人朱許XX、
朱XX於抗告人國小、國中一年級時先後亡故,對抗告人未盡扶養照顧之義務,雙方無足
夠之感情依附,且收養人所留遺產僅76萬元,根本不敷抗告人自國中一年級至成年之生活
及就學所需,原審未斟酌收養關係終止後對於養父母及本生父母雙方親屬之利害關係,更
未考量抗告人並未藉由死後終止收養作為逃避法定義務之手段等情,其裁定自有違誤,爰
爰提起抗告,並聲明:
(一)原裁定廢棄。
(二)許可終止抗告人朱XX與收養人朱XX、朱許XX間之收養關係。
三、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
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係於96年5月23日增訂,立
法意旨在考量養父母死亡後,依修正前之規定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
,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恐失之過嚴,難以因應現實生活中複雜多樣的身分權益問
題,不足保障養子女之利益,故放寬在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要件
,僅於法院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方不予許可。
四、經查:
(一)抗告人前經收養人朱XX、朱許XX收養,嗣養父母先後於86年9月10日、80年5月28
日死亡,朱XX之遺產約76萬元由抗告人繼承等情,業據其於原審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復
經原審依職權調取抗告人被收養之收養申請書影本、相關親屬戶籍資料及國防部空軍司令
部109年8月20日國空人勤字第1090030304號函覆資料附卷可參,堪信屬實。
(二)抗告人主張收養人朱許XX、朱XX早逝,對其未盡扶養照顧之義務,雙方感情依附
不深,且朱XX所遺76萬元,不敷抗告人自國中一年級至成年之生活及就學所需,現抗告
人希望得認祖歸宗,並回復原住民身分云云。惟查,朱XX、朱許XX生前未生養其他子
女,且抗告人於出生約不到一個月即被收養,改從養父姓「朱」,足徵抗告人為朱XX、
朱許XX之唯一子嗣。衡情,未生育子女之人收養子女之目的通常係希望於身故後,有後
嗣子孫遵時祭祀並為香火傳承,本院審酌上情,堪認朱XX、朱許XX收養抗告人之目的
在於傳承子嗣、延續血脈,如終止本件收養關係,將無人得以延續血脈,顯違背朱XX、
朱許XX之收養目的及生前意願。抗告人固抗辯其所繼承之金額不敷其自國中一年級至成
年之生活及就學所需云云,縱然屬實,仍無礙抗告人確實獨自繼承養父朱XX之遺產而獲
有利益。況抗告人自幼即被收養,扶養期間至少逾12年,歷經抗告人嬰幼兒成長最需之安
全依附關係階段,養家生前從未棄養,縱養父朱XX於其配偶朱許XX先行去世後,亦未
曾終止與抗告人間之收養關係,顯見仍有維持收養關係之意。是抗告人以養父母死亡後,
其並未獲扶養,如不准許終止收養,對其顯失公平云云,尚不足採。
(三)另有關抗告人主張欲回復原住民身分乙節,查抗告人於本院到庭自承其與原生家庭成
員未聯繫過,亦不知如何聯繫等語,事隔9日旋即具狀表示其生母及大哥均同意其回歸原
生家庭等語,同日確有名為施XX(即戶籍登記上之生母)遞狀聲明此旨,顯見抗告人是臨
訟始取得生母之同意書,實際上與原生家庭關係疏離,彼此毫無情感連結,遑論認祖歸宗
。再者,抗告人一出生係從生父「楊」姓,被收養後始從養父「朱」姓,抗告人之本生家
胞兄楊○凱迄今仍從父姓,此均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考,則無論本生家或養家是否
有使抗告人自幼即建立起原住民文化認同之意,非無疑義;佐以抗告人具狀表示回復原住
民身分也是為了其自己之子女利益考量等語,足認抗告人終止收養關係無非係為其個人私
益。
(四)本院綜觀上開事實並權衡養家與本生家之一切利害關係,認如許可抗告人於養父母死
亡終止收養,實不符合養父母收養目的,難謂合於一般社會之倫常觀念與衡平。從而,抗
告人聲請許可終止朱XX、朱許XX死亡後之收養關係,顯失公平,於法未合,原審駁回
抗告人之聲請,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所以,這所謂「個人利益」,到底是要如何看待的呢?不讓原住民歸回故土,這不算不尊
重抗告人的意願嗎?
作者: hosen (didi)   2020-12-20 21:06:00
保障原住民身分的不是血統而是法律,懂了嗎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20-12-20 21:07:00
"因養父母過世多年"基本上沒有違背善良風俗只憑法院臆測收養
作者: hosen (didi)   2020-12-20 21:08:00
不然領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的原住民是不是能繼續保有原住民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20-12-20 21:08:00
理由就禁止終止收養..這法院管太多....
作者: jehow (疑)   2020-12-20 21:14:00
養父母死亡就不能改回原姓 一直都是這樣的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20-12-20 21:18:00
大多是要保障收養家庭的傳承權利,大多養子有承嗣香火意圖
作者: aprendes (隔絕)   2020-12-20 21:22:00
他的理由基本上就是1.養父母早死2.遺產留不多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20-12-20 21:27:00
法官要職權調查好歹找當年收養資料佐證但判決理只有法官臆測1,2是前法官裁定理由,他提出數字來反駁...
作者: aprendes (隔絕)   2020-12-20 21:36:00
"惟收養人朱許XX..."之後就是他那兩點抗告理由啊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20-12-20 21:41:00
"原審固以"那兩點是裁定法官說的有撫養、有給他遺產所以不準所以他針對裁定法官這兩點抗告早死、遺產少.....也就是他拿來反駁法官不是他先拿出來跟法官主張..
作者: aprendes (隔絕)   2020-12-20 21:53:00
"原審固以.."就是抗告意旨 他先把原審理由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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