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
2.記者署名:
曾健祐
3.完整新聞標題:
急追旭富大火原因 炸蕈狀雲前檢察官一度打算到場履勘
4.完整新聞內文:
旭富製藥20日爆炸釀1名移工喪命,大火延燒1天1夜波及附近4間公司,造成損失數億元,
據了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相驗後,昨原有預計到場履勘,未料廠區又因囤放金屬鈉炸出
橘色蕈狀雲,檢方將待現場高溫散去,確認安全無虞再擇期到場,釐清火災發生原因,全
案朝過失致死等方向偵辦。
旭富製藥20日中午發生大爆炸,大量黑色濃煙連雷達回波圖都看得到,造成1名23歲菲律
賓移工90%燒燙傷搶救仍在昨清晨不治,消防局動員463名人力、86輛車,21日凌晨12點才
將殘火處理完畢,包括旭富及遭延燒鴻利紡織、桃園紙廠、東陽工業及國晟工業,燃燒面
積達3萬4716平方公尺。
桃園地檢署昨由檢察官鄭皓文代班相驗後,全案指派檢察官謝咏儒專責偵辦,而昨原本現
場火勢一度受到控制,檢方有打算到場履勘以儘速釐清爆炸原因,未料昨中午又因廠方堆
放的8桶達上千公斤金屬鈉爆炸,當場轟出橘色蕈狀雲,讓消防人員疲於奔命。
檢方表示,會密集和現場警消聯繫,確認工地火勢完全熄滅、高溫降低,以及沒有公安疑
慮後,再由檢察官到場履勘蒐證;據了解,桃檢將釐清旭富內部相關危險物有無依規定保
存、擺放,以及安全管控環節,是否因人為因素或怠於檢查等才因此釀災。
檢方不排除朝過失致死、公共危險失火罪,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3罪嫌偵辦,除清查火
災發生原因,還要確認旭富有無「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義務」,若其中和因而發生火災致死
的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就極可能構成過失致死。
其中,職安法第6條2、第3款就規定,包括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以及
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另外,37條也規定,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發生死亡災害,雇
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若違反相關規定,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30
萬元以下罰金。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121873/5111965?from=udn_ch2cate6639sub121873_pul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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