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嘴」老闆要連帶賠 提再審還是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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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舜
「媽媽嘴」咖啡店雙屍案,被害人張翠萍的母親李寶彩提告求償,最高法院2017年6月判
僱用謝依涵的老闆呂炳宏、陳唐龍和彭元忠3人與謝依涵連帶賠償張母368萬多元,全案確
定並已部分執行。呂等人再提再審,主張張婦體內的安眠藥濃度記載是未經斟酌的新事證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今駁回。
呂炳宏等人的律師指出,今年5月8日閱另件民事損害賠償卷宗時,發現法醫研究所有新的
回函,指張翠萍若服用安眠藥將迅速昏迷,但侯姓證人卻說看到張婦經過時,她還轉頭對
視,郭姓女店員也說死者沒喝可可,主張謝依涵不是在營業時間內殺害死者。
呂等人的律師說,沒有張翠萍當晚在店內進食的證據,且謝女的衣服沒有血跡反應,若來
回紅樹林耗時14分鐘,但證人說謝女晚上9點前離開店內最多10分鐘,時間上顯然不足行
凶。
但於這種說法,不僅張母的律師反對,法官也質疑是否符合提起再審之訴的要件。張母的
律師主張刑事判決已認定張翠萍是「逐漸昏迷」,在咖啡店營業時間內下藥事實明確,認
為原判決無違誤。
高院認為,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已確定的判決提再審之訴,須有該確定判決訴訟
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的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證物存在,或雖知道,但無
法提出,致前訴訟程序判決時未斟酌該證物,且須法院若斟酌該證物後,當事人可以獲得
較有利的裁判,才構成再審事由。
而報告、鑑定書及其他證人證詞等證物,都存在於刑案卷宗內,呂炳宏等3人並無不知有
這些證物存在或不能使用的情形。至於呂炳宏等3人實測熱可可降溫過程而作成的說明及
光碟,高院認為是本件再審程序才提出的證物,與規定不符。
高院再審民事庭表示,雙方在前訴訟程序審理時,都不爭執張翠萍是在媽媽嘴咖啡店內遭
謝依涵下藥,況且安眠藥劑並非在服藥後旋即癱瘓、失去意識,而是「漸次」達到嗜睡昏
迷程度,無法推論謝依涵是「下班離開媽媽嘴咖啡店後」才對張翠萍下藥致她立刻失去意
識。再審合議庭認為呂炳宏等3人的再審主張無理,應予駁回。
2013年2月26日、3月2日,八里紅樹林接連出現男、女浮屍,警方確認死者是79歲的陳進
福與任教實踐大學的57歲妻子張翠萍。因「媽媽嘴」女店長謝依涵曾「變妝」盜領死者存
款,檢警懷疑她涉案,深入追查。謝女26天內4度更改供詞,她先拖老闆呂炳宏、咖啡店
股東歐石城和友人鍾典峰下水,掰貪財共謀,後改口陳進福以600萬和1棟房委託她殺妻,
接著再稱和陳有「不倫關係」,陳邀她殺妻,最後說她「想結婚」,才以「計中計」殺害
陳進福夫妻以脫離掌控。刑事部分,謝依涵經最高法院確定為無期徒刑。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114942
前一個敗訴理由很好笑
說陳進福有異樣,呂沒去關心,導致失去兩次救人機會
欸 不是 店內和陳最熟的就謝依涵
除非知道謝就是兇手,一定是派謝去關心,哪來的機會救
現在敗訴理由是說前一次呂沒在"是否在店內昏迷"爭論過
代表已經定案
雖然法律上是這樣玩啦
但前一次攻防重點是有沒有關心陳啊
有夠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