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律專業,但之前學過一點行政法。想請問有法律專業背景的鄉民們解惑~
印象中學行政法都會學"電子遊樂場距離案"
主要在討論地方能否有比中央更嚴格的標準
大法官還因此做出釋憲
大法官釋字738:
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惟各地方自治團體就電
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之規定,允宜配合客觀環境及規範效果之變遷,隨時檢討而
為合理之調整,以免產生實質阻絕之效果,併此指明。
這樣蘇貞昌說一定要全國統一標準、地方不能做更嚴格規定合理嗎?
還是中央可以說"牴觸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規定",
死不"核定後發布"讓自治條例卡死,然後去用曠日廢時的釋憲?
若真的要釋憲的話誰較有機會贏?會被政治力影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