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OMing (敏)
2020-12-30 04:17:37※ 引述《kinjk01 (小白)》之銘言
: 現在豬豬要進口了
: 如果跟水果或蔬菜一樣
: 政府可以推安心標章統一的話
: 這樣是不是對消費者比較友善?
衛福部 本店使用臺灣豬的"原產地標示"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
不等同于
農委會 臺灣豬 "產地證明標章"(商標法第80條第1、2項)
衛福部那個是先鼓勵業者 ''自主標示"
漸近主義模式下 未來可能採 "強制標示"
強制標示的政策下 未標示或標示不實
則有該法(食安法)第47條第十款的適用
農委會的證明標章
則是經證明標章權人有證明過的才能用
不像衛福部那個 業者自己說了算
此外 觸犯商標法第96條
未經同意
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的標章
為刑事犯罪
食安法第47條 則是行政罰 除非另涉有詐欺罪嫌
安心標章 零XX殘留證明
民間力量就可以申請來做了
這麼大的市場 就像有機驗證
政府不該與民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