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
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次的恐嚇發文除了加害生命身體也已經預告地點時間,
足以讓一般人心生恐懼讓人不敢搭捷運參與各項活動
很有可能構成151條恐嚇公眾罪(危害很抽象,要看檢察官認定)
s13140709大大,你很熱心,可惜遇到警察用話術匡你
警察只要說:能否請你協助做筆錄。
警察不用問你要不要『告人』讓你心生畏懼,這件事情也就沒有吃案疑慮
況且刑法151條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不管你想不想提告,檢察官都能起訴,法官也能判決
有人不清楚報案跟三聯單,幫忙科普一下,免得損失了自己的權益
有辦法「只備案不提告」嗎?備案、報案跟提告有什麼差別?
刑事案件中,備案、報案、提告的意思
#提告 在法律上有兩種方式
一種叫「自訴」
是你自己請律師寫狀來告對方;
另一種叫「告訴」(提起告訴)
是由被害人向檢警提起告訴,說有人打你、偷你東西了,請他們替你偵查犯罪、起訴對方
。
這兩種方式的目的都一樣,都是把對方告進法院,差別在於你是靠自己還是靠國家進行蒐
證、起訴。大多數人都會選第二種(省時省力),我們在講的「提告」通常指的就是向警察提起告訴這件事。
#報案 就不用多做解釋了,就是去警察局告訴警察有犯罪發生了,請警察介入調查並找到
犯人。因此,提告(提起告訴)跟報案其實很像,都是向警察機關陳述犯罪事實,請其調查或辦理,只不過提告是個具有法律效力而比較正式的用語。
你都已經說要報案了,他只要引導協助你完成筆錄就好,不用在那邊恐嚇你
『有沒有要告人?』 這句一般人聽到會嚇到很正常
#備案 則不是個有法律效果的用語,雖然同樣都是找警察陳述犯罪事實,但備案指的是警
察製作內部的工作紀錄表,讓警方可以記得你的案件情形,但不會成立報案的正式紀錄,
最後要不要查,就看警察有沒有時間跟意願了。
怎麼知道我是備案還是報案?有辦法選擇嗎?
最簡單的方式是看警察有沒有開三聯單給你。
依照「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內政部警政署84年警署刑偵字第7310號)
,警察受理民眾報案,經調查確認案情屬實,應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這個三聯單之後會
成為登記案件的紀錄,你的案件才會在警政署的資料庫裡,取得案件編號後你也才能繼續
追蹤案件進度。
假如沒有三聯單,這時你做到的可能就只是「備案」,這個紀錄只會留在警局,讓警察記
得你曾經來過。
一般來說,去警局的人想要的都是「報案」(誰想要只備案不調查),所以你應該說你要
報案,並且拿到三聯單。不過,警察也有調查案情的責任,假如警察認為案情不明、可能
沒有犯罪存在,根據同一個作業要點,警察可以只用書函回復,不給三聯單。
你只要詳細說明,警方負責打字,就可以拿三聯單拉
但他就是多說了一些話嚇得你不敢做筆錄,我只能說警察素質有好有壞
你剛好遇到爛爛的那個
害羞的人也可以學板主那招線上報案避免吃案
話說
律師談吉他
法律白話文運動
這兩個粉專這麼好,不加一下嗎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