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縣市若堅持對萊豬開罰 政院:撤銷處分、送懲戒

作者: mikamikan (mikamikan)   2021-01-01 09:27:41
※ 引述《waynedd (加西莫多)》之銘言:
: ※ 引述《mikamikan (mikamikan)》之銘言:
: 推文沒辦法好好闡述,只好用回文試著將敘述清楚一點。
: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38
: 解釋文
: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電
: 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自治條例之規定,尚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臺北市電子遊戲
: 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
: 規定:……二 限制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
: 一千公尺以上。」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營業場所
: (按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包括普通級與限制級),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
: 校、醫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已失效)及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
: 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電子遊戲場
: 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公尺以上。」皆未違反憲法
: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惟各地方自治團體就電子遊戲場業
: 營業場所距離限制之規定,允宜配合客觀環境及規範效果之變遷,隨時檢討而為合理之調
: 整,以免產生實質阻絕之效果,併此指明。
: 理由書
: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之內涵。人民如以從事一定之
: 營業為其職業,關於營業場所之選定亦受營業自由保障,僅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
: 令,為必要之限制,惟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
: 令為必要之規範,而無違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
: 院釋字第四四三號、第七一六號及第七一九號解釋參照)。又憲法規定我國實施地方自治
: 。依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制定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為實施
: 地方自治之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就
: 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以自治條例規範居民之權利義務,惟其內容仍不
: 得牴觸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規定、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電子遊戲場業……,應……向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下列事項之登記,始
: 得營業:……六、營業場所之地址及面積。」經濟部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中央主管
: 機關(同條例第二條參照),本於主管機關權責修正發布之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
: 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申請作業程序:電子遊戲場業…
: …,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或變更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營業場所1.符
: 合……自治條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僅指明申請核發上開級別證或變更登記
: 應適用之法令,為細節性、技術性之規定,是系爭規定一尚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惟各地
: 方自治團體所訂相關自治條例須不牴觸憲法、法律者,始有適用,自屬當然。
:   憲法於第十章詳列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左列事項
: ,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第一百十條
: 第一項第十一款復規定:「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
: 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另於第一百十一條明定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
: 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一縣性質者則屬於縣之均權原則,藉以貫徹住民自治、因地制宜
: 之垂直分權理念。由於現代國家事務多元複雜,有時不易就個別領域為明確劃分,亦不乏
: 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而立法課予地方協力義務之事項(本院釋字第五五0號解釋參照
: )。若中央就前開列舉事項立法賦予或課予地方執行權責,或地方就相關自治事項自行制
: 定自治法規,其具體分工如有不明時亦均應本於前開均權原則而為判斷,俾使中央與地方
: 自治團體在垂直分權之基礎上,仍得就特定事務相互合作,形成共同協力之關係,以收因
: 地制宜之效,始符憲法設置地方自治制度之本旨(本院釋字第四九八號解釋參照)。準此
: ,中央為管理電子遊戲場業制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於該條例第十一條賦予地方主管
: 機關核發、撤銷及廢止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相關事項登記之權,而地方倘於不
: 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就相關工商輔導及管理之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七款
: 第三目、第十九條第七款第三目參照),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均為憲法有關中
: 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規範所許。
:   又自治法規除不得違反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外,若涉人民基本權之限制,仍應符合憲
: 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就此,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就直轄市之自治,委由立法者以
: 法律定之;嗣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亦明定省、縣地方制度以法律定之。地方制度法乃以第
: 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
: 權,制定自治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二、創
: 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基此,地方自治團體倘就其自治事項
: 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與憲法第二十
: 三條所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亦尚無牴觸。
: ( 以下是就上述判斷原則對於地方政府訂定電子遊戲場業自治條例做實質解
: 釋,故就先行省略)
:
作者: CREA (黒髪ロング最高!)   2021-01-01 09:30:00
你怎麼會覺得小菸提名的大法官沒辦法弄一套理論出來判dpp贏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21-01-01 09:31:00
沒錯 本來禁止瘦肉精就食安法就是原則 開放才是例外
作者: gn01838335 (寂靜的生存者)   2021-01-01 09:38:00
貿易是誰的權利班門弄斧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21-01-01 09:39:00
這條是食安法規定 跟貿易有個屁關係 又沒說不能進口
作者: gn01838335 (寂靜的生存者)   2021-01-01 09:39:00
整篇看完 就是亂鬼扯 等等回一篇
作者: gn01838335 (寂靜的生存者)   2021-01-01 09:40:00
總則2-1條就有指導方針 鬼扯一大堆發一篇廢文真的辛苦你了 要不要把2-1條拿掉第一項食品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每季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第一項之食品安全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你先把2-1條再把國際貿易從中央權限拔掉你在跟我討論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21-01-01 09:42:00
作者: gn01838335 (寂靜的生存者)   2021-01-01 09:42:00
法律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21-01-01 09:43:00
還敢提食安會報阿XDDDD11月底前都沒開食安會報 然後在8月底就定萊劑容許值
作者: gn01838335 (寂靜的生存者)   2021-01-01 09:44:00
笑死了 你的律師證 豬肉換來的喔我等等打一篇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21-01-01 09:45:00
其他縣市禁止 小英可以要西瓜在台南專賣萊豬阿
作者: phina005   2021-01-01 09:47:00
不用打了啦,證件掏出來看誰對吵這種綠共胡亂搞出來的話東西
作者: lwswjs (islyem)   2021-01-01 09:52:00
把之前電子遊戲場的判例拿出來看看啊更現在可訂定更嚴格的標準 比中央行政命令寬鬆才叫抵觸*現在可訂定更嚴格的標準
作者: waynedd (加西莫多)   2021-01-01 10:03:00
我確實不是學法的,所以僅就相關能看到的部分做討論,所以這也只能看大法官認定這是否有法律保留,讓地方政府可以做出自行規定標準並且禁止買賣等行為,因此有聲請司法院解釋,確實是一個很好釐清食品安全是否全國一致性事務
作者: a25217269 (Winniejhang)   2021-01-01 10:18:00
兩篇相比,高下立判。可能他有的證件是…什麼證吧虧我期待他能論出什麼道理
作者: waynedd (加西莫多)   2021-01-01 10:25:00
所以爭點很明確就是地方政府有沒有權利去訂更嚴格的規定釋字738是有很明確的法律保留,而此次爭議就法規上沒有看到這麽明確,現行中央依法明確否定地方有罰則的自治條例,所以除非司法院解釋出地方有權利,不然看不出現在中央有違反現行法規的地方
作者: sobiNOva (星星徹夜未眠)   2021-01-01 10:52:00
萊豬粉就是想毀憲滅國
作者: huikmn (不在)   2021-01-01 10:53:00
大法官無視所有法律理學的所有原理原則邏輯,提出對跪舔蔡菸鮑的釋憲會怎麼樣嗎?不會嘛,而且釋憲還是有效喔 啾咪
作者: a25217269 (Winniejhang)   2021-01-01 11:03:00
回樓上確實不會怎樣呀,當初通姦合憲也是順應民意嘛也是近期才有違憲解釋囉
作者: waynedd (加西莫多)   2021-01-01 11:20:00
釋字550主要爭議是在中央訂了一個規定要地方分攤多少健保費,涉及侵害地方財政權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有明確保留給地方主管機關立法的權限,例如第14條公共飲食場所 衛生之管理辦法,就是地方依中央規定下再去自行訂定, 所以就整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哪些職權歸中央哪些職權可以給地方,幾乎每一條涉及權限的都有明白寫出,因此憲法有授與地方管理衛生之責,但哪些衛生歸地方哪些歸中央,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亦有清楚區分與訂定釋字550應該不是在中央對於各地方補助不一,而是在於地方分攤計算方式覺得不公,這應該是起因於馬英九執政北市府時,對於縣市分攤健保費以在北市工作人數而非設籍北市人數當作計算,而產生的解釋文,所以這反而是針對地方財政權是否有侵害,但不涉及地方是否有權立法再退一萬步說,若因此認為這鞏固地方有就於衛生具有立法權,那地方是否可以自行訂定該地方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呢?畢竟你也說了,地方對於衛生的立法權受憲法保障,連立法院都不能剝奪,所以制定一個地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也是受憲法所保障的對吧?現在自治條例的爭議不就是進入實際法條玩法了嗎?所以你引據相關解釋文來論述地方對於衛生有立法權,因此制定更嚴格的自治條例是合憲的,那更進一步地方制定自己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不就也是合憲的嗎?為何會變成實際法條操作不是這樣子玩的呀?可否釋疑對,事實上各地方都是訂自治條例而非辦法,而且制定上也都是依照中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範內去制定,並未有特別超出的相關規定,而各地方會訂有相關自治條例,目前我也沒特別去細看各縣市的自治條例,所以是否各縣市制定是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4條而去制定,可以再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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