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北市修訂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也就是所謂俗稱的
零檢出。
2. 但中央法規9月17日公告的是在安全範圍內可檢出,地方自治條例明顯與中央牴觸。
3. 食安法2-1條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
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
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
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
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
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
月舉行會議一次。
第一項食品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每季
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一項之食品安全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
政院定之。
4. 立院表決萊豬9項行政命令 進口豬肉可含萊劑率先過關
綠中央 食安自治條例違憲並牴觸中央法規。
藍地方 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38號解釋意旨可訂定更嚴格法規。
爭議:地方自治條例嚴格程度超過中央,請問業者販賣萊豬,是要以何者法規執行。
一個國家有兩套法律,地方超過中央,要不要地方獨立好了,法律位階還需要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