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會拿釋738來作為主張
"地方訂定比中央更嚴格的法規一律不算牴觸"的依據.
不過這種理論, 只要隨便拿幾個狀況來推演一下就知道是錯誤的.
例如, 地方政府能不能以年輕人涉世未深為理由,
將公投法年滿18歲有公民投票權的部分,
以自治條例改成年滿30歲才有公民投票權??
(年滿18是限制, 年滿30是進一步的限制, 後者更加嚴格.)
釋738裡面講得很清楚:
"地方自治團體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以自治條例
規範居民之權利義務,惟其內容仍不得牴觸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之規定、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也就是說, 只有屬於地方的權限部分, 才有自訂自治條例的餘地.
屬於中央權限的部分, 地方政府是無權逕行規範的.
權限的劃分可以參見憲法第107到111條.
除了憲法明文列舉的部分, 未列舉的部分以
"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
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省已經虛級化可以略去不看)這種原則性的條文劃分.
另外"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也就是說, 立法院是憲法授權用來判斷事務屬於全國一致或地方自治的機關.
除非直接訴請大法官做解釋, 不然就是以立法院的決議或訂定的法律為準.
此次爭議的"萊克多巴胺殘留標準",
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所規範的項目.
該條第二項則規定:
"殘留....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這次理虧的是地方政府, 手伸太長去干預到中央政府權限.
就算要找大法官來評理, 十之八九也是會被大法官直接打臉.
所以他們有些側翼網軍就開始在打預防針了.
"大法官一大半都是蔡英文指派的, 一定不會公正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