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制度法地30條:
: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
: 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
: 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3&flno=30
: 地方制度法都跟你說無效了
: 如果你要申請司法院解釋 個人認為勝訴機率不大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3&flno=30
本來總統就可以說地方條例無效啦~
不懂的就去讀法學緒論
最主要是法律位階的問題
總統緊急命令 = 憲法層級
基本上 總統說要做 就是要做了
你地方政府通過的自治條例
可以大得過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