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alora (lara)》之銘言:
: 我發現有些人想法很糟糕
: 認為毀謗跟造謠也是言論自由的一種
: 不給造謠,不給毀謗,等於是剝奪他們的言論自由
: 這些人是不是完全搞錯言論自由的定義阿
: 所謂的言論自由是保護你說真話的自由
: 並不包含你造謠,用不實言論毀謗別人
: 言論就跟刀子一樣
: 你拿刀隨便攻擊別人,本來就該被判刑才對
: 除非你是拿刀來保衛自己,或者是保護他人
: 那法律才會需要保障你用刀的自由
: 言論也是一樣
: 如果是惡意造謠攻擊別人,本來就該被抓,被判刑好嗎!
: 還有人覺得隨便攻擊別人是自己的自由?
: 那今天別人也這樣隨便攻擊你,你也會覺得很好嗎?
: 有沒有這些把造謠跟毀謗當作言論自由的人在想什麼的八卦?
有很多人可以問啊:
你可以問這些人
劉建國 林佳龍 蔡其昌 黃偉哲 高志鵬
尤美女 趙天麟 潘孟安 吳宜臻 李昆澤
管碧玲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陳其邁
陳歐珀 蕭美琴
不過我覺得你應該是會用時空不同之術結束這一回合的發問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8/04/07/LCEWA01_080407_00012.pdf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鑑於時代變遷,人權的意識高漲;惟查「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處罰事由有以「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
安全設備之工具者」或「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前者因未致損
害,後者限制言論自由。另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須顯已危害公
眾安全,始具可罰性。爰此,應修正或刪除此部分條文之適用。是否有當,敬
請公決。
說明:
一、破壞鎖的工具多有,不能盡以帶有開啟或破壞鎖的行為而施以罰鍰。
雖有「無正當理由」之前提,但是此要件過於空泛,仍易使人入法。
是故應刪除之。
二、現今言論自由的意識高漲,即使是謠言亦應受到言論自由之保護,更
何況大多數事件難以求證,故難以判定是否為謠言還是真實的傳言,
是故亦應一併刪除之。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佳龍 蔡其昌 黃偉哲 高志鵬
尤美女 趙天麟 潘孟安 吳宜臻
李昆澤 管碧玲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陳其邁 陳歐珀 蕭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