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TTHappy (no)》之銘言:
: 有個法治觀念,很少人留意,但不可忽視的是:
: 一元硬幣也是法定貨幣!
: 所謂的「法定」,就是法律賦予出賣人「必須接受」買受人以之支付價金的義務!
: 出賣人不能拒絕接受。這是法律賦予出賣人既然做生意的契約成立之後,就必須接受的
: 義務。如果出賣人在契約成立後、看到硬幣時卻反悔,則有民法上的毀約責任,不贅述。
: 頂多是這種買受人讓出賣人不爽、以後不再與之訂立買賣契約罷了。
: 但是一碼歸一碼....至少本案的外送員有更好的自保之道但並未實施。
: 買受人必須證明那一大堆硬幣的價值已經達到價金。否則出賣人(包含運送人)並無
: 交付貨物的義務!這就是白話文說的「銀貨兩訖」!但是!外送女自己大意,在沒有
: 要嘛由客人當場一一點清硬幣數量再領取貨物、要嘛自己揣著貨物在身來一一點清硬幣
: 數量後才交付貨物給客人,竟然放任客人領取貨物並離去後才由自己單獨計算硬幣數量!
: 現在可好!外送女所謂的「缺少10元」變成只是她單方片面之詞!如果客人說「當初並未
: 缺少,是你自己失落10元然後賴在我方身上」,女方就算起訴控告客人給付不全,但女方
: 怎麼向法官證明?
就台灣法律很奇怪,不得拒收還不看出賣人方不方便清點
像日本同樣有硬幣的國家一次交易同樣幣值的硬幣只能使用20枚
超過怎麼辦?
你要就刷卡,不然就拿更大幣值的鈔票,不然沒錢不要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