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標』萊豬,護食安!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ac371018-86d0-48b2-a26f-d07e259de49b
衛生福利部回應
(一)標示:
我國訂有豬肉萊劑安全容許量,表示符合標準的產品是安全的。因此,如政府用公權力強
制要求標示萊劑,會被 WTO其他會員質疑強制標示的必要性。會員國可以指控我國以標示
萊劑區分豬肉,對含萊劑的進口豬肉造成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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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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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國際貿易法無論是引用TBT或是SPS規章,都是以國際科學證據和標準為主要依據,
多數食品殘留物,例如抗生素等,都有國際殘留標準,因此世界各國無強制標示殘留物的
法規。另,牛肉不用標示,但豬肉要標示,皆會涉及歧視問題,並引起貿易法紛爭。
三、政府用公權力要求的強制食品標示屬於WTO規範的一部份,因此須符合「不歧視原則
」(給進口品的待遇不得低於國產品)及「必要性原則」(不可以超過保護人類健康的必
要性),不然會被認為是違反WTO規範。
四、我國訂有豬肉萊劑安全容許量,表示符合標準的產品是安全的。因此,如政府用公權
力強制要求標示萊劑,會被WTO其他會員質疑強制標示的必要性。會員國可以指控我國以
標示萊劑區分豬肉,對含萊劑的進口豬肉造成歧視,因國產的並沒有萊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