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呀!! 例如党說情有可原、党說小瑕疵、党說合法。
另外還有超法規的不法構成要件,就是違背党意。
法源就是党說憲法有,可是一般人卻找不到的明文。
※ 引述《M4Tank (M4Tank)》之銘言:
: 阻卻違法事由例如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 阻卻罪責事由例如年齡及精神狀態 關注點是個人狀態
: 超阻卻的意思就是法條沒寫 但實務及學說承認
: 例如得得被害人同意就是超阻卻違法事由
: 問題是這套系統是源至於德國跟日本
: 運用在台灣必然會出現一些不合時宜的漏洞
: 那麼就需要額外增加填補
: 大家一起想一想有哪些是台灣特有的超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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