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來解釋相關法律啦
如果這粉專是冒用他人名義發文已經觸犯刑法220條
刑法第220條,內容為:「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必須藉著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而且具有足以證明其一定之用意者,亦同。」
刑度有判例是六個月以下啦,但是前提是沒前科
此粉專對於這次富王鴨肉事件表現出不置可否的口吻,並且針對相關新聞以富王的立場表達
出的態度,可能非來自本人授權,故也觸犯公然誹謗,並且有加重誹謗的空間
我可以告訴各位啦,這兩個罪尤其是偽造文書,以後找工作根本呵呵了,摳連啊
還有你以為記者不知道嗎?記者就是想把事情鬧大才有新聞啊
可憐屁孩還自以為幽默能夠弄倒人,殊不知過年後可能讓鴨肉店拿到一筆和解紅包
嘴邱就是這樣的下場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