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情況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也被檢舉會不會太過頭?例如:
。前車突然路邊臨停,為了閃避前車而緊急變換車道
。右側道路有車輛快速切入,為了閃避而緊急變換車道
。路上車輛稀少且前後車相距在安全距離以上
。機車因兩邊車輛動向混亂,為了閃避而在車道線上短時間內多次左右切換
雖然不是我被抓,但我覺得這類違規不應該抓太嚴。
最吊詭的是交通亂源之首的違停卻一直沒有被強力取締,多半還驅離代替處罰,儍眼的執
法標準。
※ 引述《meta41110 (阿標)》之銘言:
: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 1.媒體來源:
: 蘋果
: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 2.記者署名:
: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 3.完整新聞標題:
: 【獨家】哭哭!高雄女交通違規2分鐘噴4千8 警收刀出單妙回:惡法亦法
: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