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我覺得檢察官問題不大,以下是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
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
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26 條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
前項行政罰鍰之科處,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為之。
簡單來講就是告上法院就是想把他抓去關,或者以刑逼民要賠償,但摸耳朵實在難以
說是符合25條,所以檢察官才會不起訴。
摸耳朵雖然不用被抓去關,還是能構成第20條被處罰鍰的,也足以告公司的性平會,
並不是能不付代價的隨便摸,但這就不是檢察官的職權範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