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被摸耳狀告男同事性騷擾 檢:不算隱私

作者: ff760725 (㊣矮㊣肥㊣醜㊣窮㊣宅)   2021-01-14 14:04:38
這我覺得檢察官問題不大,以下是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
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
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26 條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
前項行政罰鍰之科處,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為之。
簡單來講就是告上法院就是想把他抓去關,或者以刑逼民要賠償,但摸耳朵實在難以
說是符合25條,所以檢察官才會不起訴。
摸耳朵雖然不用被抓去關,還是能構成第20條被處罰鍰的,也足以告公司的性平會,
並不是能不付代價的隨便摸,但這就不是檢察官的職權範圍了。
作者: aggressorX (阿沖)   2021-01-14 14:06:00
那吸允耳朵呢
作者: OhwadaAkira (真的好想妳)   2021-01-14 14:08:00
吸吮 你中文是有多差
作者: mikemagic88 (Mikemagic88)   2021-01-14 14:10:00
吸允 悅換
作者: kerodo (kerodo)   2021-01-14 14:10:00
摸大腿,摟腰都不算喔
作者: StarTouching (撫星)   2021-01-14 14:12:00
簡單說有分等級啦可惜台灣教育只會教覺得不舒服就是性騷擾導致上法庭亂告
作者: rinatwo (無)   2021-01-14 14:13:00
台灣人易騙難教 你教他們要件 他們只會說不舒服就算是了
作者: kevin1221 (N\A)   2021-01-14 14:14:00
台灣某族群最會浪費公眾資源
作者: scores (男兒當逆天!)   2021-01-14 14:14:00
很久以前有襲胸十秒不算的案件
作者: ff760725 (㊣矮㊣肥㊣醜㊣窮㊣宅)   2021-01-14 14:16:00
很久以前嘛,前年我們有工讀生被襲胸,和解拿了快十萬吧
作者: martinmask (Michael)   2021-01-14 14:16:00
超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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