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仔細看了一下罷免說明書,裡面並沒有提到香港的國安法,不知道上面的推文者是不是哪裡看錯?不過他有提到國安法21條,我在想是不是筆誤,其實是要說2-1條?第 2-1 條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唯一提到香港國安法21條,只有在他自己自辯文的部分有提到。
https://www.cec.gov.tw/upload/file/2021-01-05/dbb608d6-9da6-4dc0-bb11-ecc339250a1f/421b97dd6097ae8ef3604eee47a8f233.pdf縮網址:
https://reurl.cc/8yn8Kg不知道是不是我有漏看,但是我覺得如果要罷免他的人拿香港國安法的理由要罷免他,這也太不符合邏輯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