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討論法律問題。
理由中,最主要就是肯認「抵抗權」與「公民不服從」可以阻卻違法。
ok
其中在「抵抗權」部分,最高法院認為「抵抗權的概念,是為了保衛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
,並由憲法賦予其正當性與合法性。」最高法院還引用德國1968年修憲時的概念,「該項
抵抗權須在不法情況極公然時方可行使,且應是最後手段。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
,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人民行使抵抗權的行為,得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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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應不應該先論述一下民主憲政秩序當時如何遭公然不法破壞?
例如在最高民意機關由人民選出的合法議員表決通過將法案排入院會議事因為如何所以是
公然不法破壞憲政秩序?
要不要最高院先解釋哪些人在哪些程序中違憲破壞憲法秩序?
2最後手段性
記得沒錯的話,當時是在委員會的表決。之後還有院會的攻防。這時後發起的攻占行政、
立法最高機關哪裡符合最後手段?
至於「公民不服從行為」部分,「本身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且所欲保全的整體法
: 益為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法院自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
當
: 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3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在當時如何即將遭受破壞?因為中國會更需要我們醬?
4含攝的部分有大神有看到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