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2021-01-21 07:32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性飢渴女患者找病友做3次愛…台大判賠她40萬 再審又輸
4.完整新聞內文:
思覺失調症女病患入住台大醫院竹東分院治療,因情色幻想「一直想做愛」,和陳姓中年
病友多次在病房廁所性交,她母親發現後,輔助女兒提損害賠償訴訟,要求陳和院方賠償
。台灣高等法院判陳和台大竹東分院賠償40萬元確定,醫院不服而提再審,高院日前駁回
再審之訴,台大竹東分院仍然得賠償。
本報去年5月獨家披露,引起社會議論,國人好奇「醫院是否要維護病患所有的人身安全
?」、「對醫院來說,責任是否太大?」。
女病患高二就出現幻聽、大妄想、失眠、在外遊蕩等症狀,2011年8月起陸續在台北市立
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等醫院治療,皆被診斷為思覺失調症。她思考鬆散,聽幻覺與情色妄想
明顯,也缺乏病識感,還比其他思覺失調症患者容易出現性衝動。2016年3月間,女子因
思覺失調症發作而住進台大竹東院區。
女子母親指控,陳姓病友多次違反女兒意願強制性交,嚴重侵害女兒身體、健康和貞操權
,也讓當媽媽的她心痛不已,因此向陳和台大竹東院區索賠各40萬元精神慰撫金。陳則說
,每次都是女方同意才發生性關係,況且新竹地檢署在調查妨害性自主案時,台大竹東分
院就曾函覆檢方女子在性交時仍保有足夠的自主判斷能力。
台大竹東院區主張和病患間無契約關係存在,況且醫護人員發現女子和異性病友互動增加
時,主治醫師就囑咐應持續監看她不妥當的行為,密切監護她的性衝動。醫院表示,當女
子違反規定與男病友間有肢體接觸時,醫護人員也依病室規定把她隔離、約束四肢,院方
已盡防範監督和照顧義務。
高院審理發現,醫院曾記下女子說「陳有問我要不要做愛,我就說好...有射在裡面」,
可認2016年3月20日至29日間兩人發生3次性行為。女子在2013年間在北市醫松德院區治療
時,因與異性過度親密,護理人員指正,她卻不以為意,還說「人家已經答應要和我結婚
」。女子在其他醫院治療時,也會尾隨男性工作人員巡房、主動擁抱病友或親吻臉頰。
女子曾向台大竹東院區說「很喜歡陳、想和他結婚」,並稱「一直想做愛」。高院認為,
女子因長期受病症影響,認知功能沒康復,未來回復的可能性很低,但陳姓男子卻趁此性
交,不法侵害女方的身體和貞操。
醫護人員沒有提醒陳要與女子保持適當的互動距離,甚至在發現兩人有親密接觸後也沒約
束陳,致使女病患遭性侵3次,高院認為醫院未盡保護責任,判陳和台大竹東院區各賠女
子40萬元,但如其中一人給付,另一人免為給付。女子母親部分,因對陳起訴逾2年時效
,陳不用賠;醫院與女子母親也無醫療契約,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台大竹東醫院去年6月提再審,並拿出陳姓男子的護理紀錄,主張多次告訴他要離這名女
病患遠一點、不可有肢體接觸,但原確定判決卻沒說明不採納這證據的理由,顯見原確定
判決就足影響判決的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高院再審庭則認為,原確定判決記載醫護人員「甚至於發現女病患與陳姓男子有親密及肢
體接觸之行為後,亦未告知陳不可以進入女病患病房,及對陳為約束處置,終致陳於女病
患房內廁所內,對女子性侵3次」;而醫院所提出陳的護理紀錄,醫護人員是在2016年4月
1日才約束陳的四肢、隔離病室,在此之前只是「傾聽、陪伴、告知及提醒」,陳的護理
紀錄難認足以動搖原判決。台大竹東分院不能再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191353?from=udn-ch1_breaknews-1-99-news
6.備註:
這陳姓男子也是病友呀(慢性中度精神障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73號 不用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262號 陳男和醫院都賠40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再易字第57號 醫院上訴但還是要賠
陳男感覺沒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