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cf52881 (ccf52881)》之銘言:
: 新聞來源:自由
: 記者署名:溫于德
: 新聞標題:華山草原分屍案家屬求償1400萬 兇嫌陳伯謙房產已脫產
請問有沒有法律背景的人可以說一下
所以當初受害者應該一確定兇嫌犯案就立刻申請假扣押嗎?
但是沒有法院判決結果,可以隨便對人假扣押嗎?
然後因為沒判決結果也完全無法知道他名下有沒財產
要對什麼東西扣押?
以此案來講 兇嫌可以處理財產的時機
1.沒有被收押之前 可以趴趴走
2.即使被收押 家人會客的機會趕快叫他們拿身分證辦印鑑證明賣房脫產
所以正常是有家人被害要第一時間先借錢對嫌犯申請假扣押才來得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