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一下性騷擾法條: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結果實際上
被帥醫生摸屁股->感覺蠻爽的
被女方認為醜歌手摸屁股->我被性騷擾
為何法律可以允許這樣自由心證的條例
不覺得性騷擾需要一個客觀標準嗎
例如摸屁股這件事應該改成客觀標準
就算女的說好帥也達成性騷擾
或是就算男的很醜也不是性騷擾
應該針對行為判斷是不是性騷擾
而不是行為人帥不帥挖呷意某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