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awls (以和為貴)
2021-02-03 20:21:26因為好奇,所以想了一下。
如果同樣是認為對方有摸到臀部。
-
(1)醫生摸了,反應是「蠻爽的」。
(2)歌手摸了,反應是「性騷擾」。
-
同樣的行為,不同的結果。
那麼,被摸的人,
在被醫生摸之前,是已經同意被摸了嗎?
如果沒有同意被摸,那就是事後追認囉?
所以重點不在行為本身,
而在於事後對行為人的追認,對吧?
不然,如果純粹是臀部是與物品相碰,
總不會去跟物品輸贏吧?
-
一樣是基於禮儀,白人的擁抱,和其他有色人種的擁抱就是那麼的不同。所以重點並不在於
禮儀。反而可能是歧視之類。
同樣的道理,重點不在於性騷擾,而是在於「 」。
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