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幼女花博公園駕電動車撞人 母未盡監督遭起訴
2021-02-03 12:59 聯合報 / 記者賴佩璇/台北即時報導
彭姓母親去年7月間帶幼女到圓山花博公園租親子電動車,幼女在爭艷廣場撞到路人致傷
。女傷者認為彭女放任幼女害她當場倒地受傷而提告,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彭女沒盡
監督安全義務,又沒採取隨時有效停止車輛進行方式,任由幼女操作,日前依過失傷害罪
將她起訴。
檢方調查,去年7月5日下午5點多,彭姓女子帶年僅5歲的幼女去北市中山區花博公園,向
園區內「baby嘟嘟房」楊姓店長租用親子共乘電動汽車,之後由女兒操作玩樂。
電動車行經園區內爭艷館廣場,當時人潮眾多,女兒未注意前方路況,未能及時煞車,電
動車左前車頭碰撞一名彭姓女子,致當場倒地,造成左腳扭傷、左側性及部分膝部扭傷、
左側髋部、腰椎挫傷併神經根壓迫等傷勢。
彭姓傷者認為,彭女放任幼女撞傷人,而「baby嘟嘟房」楊姓店長疏未限制電動車移動至
人潮眾多區域,讓彭女任由幼女行駛在下潮眾多的爭艷館廣場,憤而控告彭女、楊等2人
涉過失傷害罪嫌。
檢方指出,彭女身為母親,具有保護、教養兒童,防免其因不當行為侵害他人權利之義務
。她偕幼女操作電動車時,本應注意未成年人狀況,如非成人親自駕駛則應全程在旁監督
,並隨時採取必要措施,停止電動車行進,避免碰撞物體或他人。
檢方認為,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彭女見人潮眾多,竟未能專注監督電動車路
線安全,並採取能隨時有效停車的方式,任由幼女操作電動車行進,致路人遭撞傷,涉有
過失,依法起訴。
楊姓男店長堅詞否認涉有任何犯行,辯稱出租前都會口頭告知客人操作注意事項,再讓客
人簽署安全注意事項,對於造成意外也須自行負責。據他所知,並無主管機關單位規範電
動車行使範圍,事故後請場地租賃公司詢問管理單位,事發地也應為可使用範圍。
檢方查出,楊男與彭姓母親約定,電動車禁止行駛在騎樓、爭艷館、玻璃櫥窗附近等地,
且出租人僅負承租車輛使用狀態良好之責,後續行車安全與使用注意責任皆由承租人負責
。行駛過程中一律需要大人家長陪同在旁。
檢方認定,雙方約定大人應陪同兒童駕車,或是緊隨在側,避免可能發生的危險,而彭女
卻未能妥為遵守,致本案事故,足見楊男告知客人規則,對方是否完全遵守基於主觀意志
及客觀條件,不能因他的不作為與受傷有因果關係,罪嫌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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