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ragonQuest (尚未認證通過)》之銘言:
: 就 罷免黃捷的理由裡面 有一條是
: 違法介入港暴進行物資募集,對中態度嚴重雙標
: 1.募集物資部份明顯違反國安法第21條
: 問題是 中華民國的國安法 沒有那麼多條 港版的才有
: 不過 據罷捷方的解釋是 2-1條的誤植
: 於是......... 綠營就高潮啦............
其實還蠻簡單,只要看看法條內容就知道了。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
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台灣國安法 第 2-1 條
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
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對不起我錯了,好巧,真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