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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肇逃後測得0.86 這理由獲不起訴
2021-02-07 08:59 聯合報 / 記者游明煌/基隆即時報導
張男騎機車在基隆擦撞一輛轎車,案發後1個半小時後到派出所,雖呼氣酒精含量達每公
升0.86毫克,卻辯稱在撞車後才去喝酒。檢方指酒駕證據不足,不能從事後有酒氣推論車
禍發生前酒駕,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罪疑唯輕」原則,對張男公共危險、肇逃罪嫌處分不
起訴。
基隆地檢署不起訴書指出,張男去年7月23日晚間10時28分,騎車載謝姓妻子在靠安樂路
二段與魏男駕駛的轎車擦撞。張男肇事後雖立即下車查看車禍狀況,但旋即離開現場,在
當晚11時50分自行到派出所說明,員警發現他有酒氣,酒測值每公升0.86毫克,訊後依公
共危險、肇事逃逸罪嫌送辦。
張男說,離開現場是因要回家找家人處理車禍賠償,他交代妻子留現場和魏男處理車禍,
他車禍前沒有喝酒,酒測值超標是因他離開現場後,還有到基隆廟口附近飲酒,否認酒駕
。
檢警找魏男查證,他表示車禍當下沒有聞到張男身上有酒味。張父證稱兒子偶爾會在家喝
啤酒。張妻則說沒有聞到丈夫有酒味。檢方認為,根據人證及時間與距離,不能排除在這
1個半小時內張男有喝酒的可能,「不能從事後有酒氣,推論1個半小時前的車禍發生當下
有酒駕行為」。
無獨有偶,新北巿也有人以車禍後才喝酒的辯贏官司。王姓男子疑酒後騎機車出車禍,趁
員警未到前到超商買一瓶竹葉青酒喝,員警以他酒測值超標達每公升0.84毫克,認定酒後
騎車肇事,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並開單處罰4萬5千元。但王事後提出異議,不僅未被起訴,
連罰單也不用繳。
王稱車禍前6小時喝一小杯蔘茸酒,因車禍心情差,在等員警前來時到超商買酒喝,檢調
查王報警後30秒,超商監視器錄下喝酒畫面。員警六分鐘後到達現場,並無足夠證據證明
王肇禍前喝酒,處分不起訴。
還有使用肺部擴張器也讓酒測值發生爭議,新北市黃男開車行經土城金城路遭警方臨檢酒
測,酒測值每公升0.53毫克,檢方依公共危險罪緩起訴,得繳國庫五萬元。他提抗辯指因
氣喘緊張喘不過氣,有用隨身攜帶肺部擴張器,影響酒測結果。
高檢署檢察官當庭請警員對黃男檢測,發現使用擴張器前後,酒測值不一樣,改不起訴處
分,依「罪疑唯輕」,認為罪證有疑,而利於被告。
但也有的踢到鐵板,台中曾有李姓男子騎機車在大里東榮路撞上貨車,員警到達前,他去
超商買兩瓶啤酒喝辯稱壓驚,酒測值每公升0.45毫克,檢察官開庭時當庭要他喝相同酒類
、分量的酒,發現達不到該酒測值,戳破他謊言。李男才坦承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