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本辦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組成之政黨黨團或政團,得以借用方式申請在本院設
: 置政黨黨團辦公室。
: 第 3 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之設置,由各該政黨經立法院黨團負責人以書面向總務處正式申
: 請,供該黨協調聯繫之用,不得轉借或移作其他用途。
該政黨的立委工作人員使用,說穿了就是國會助理啦...
領國會助理薪水的給用合法
領政黨薪水的就是占用違法 濫用國家資源者視我投名狀 貪汙論處
這也能瞎扯? 幹老百姓用公宅就要100%自償,你師父自己用公宅100%國家幫你償?爽耶
好厲害啊 這也能凹
八千萬補助款是都拿去包養雨晴了嗎..雨晴花真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