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uhbygv45》 之銘言:
: 法規名稱: 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7 日
: 法規類別: 立法
: 第 1 條 本辦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組成之政黨黨團或政團,得以借用方式申請在本院設
: 置政黨黨團辦公室。
: 第 3 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之設置,由各該政黨經立法院黨團負責人以書面向總務處正式申
: 請,供該黨協調聯繫之用,不得轉借或移作其他用途。
: 第 4 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面積之大小,依各該政黨在本院之委員席次多寡、基本作業需要
: 及本院現有房舍可能提供之狀況協調辦理。
: 第 8 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借用時限以每屆委員之任期為限。每一黨(政)團委員席次未達
: 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之組成席次時,其黨團辦公室立即由本院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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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完全不懂原OP是否理解有問題,第一條說的
黨團指的不是你該黨,而是指你該黨的立委席
次 如果你有達標三人就可以成一黨團也就可以
依照你的席次分配對應的辦公處給你使用,而
且並不是給你處理自己黨務用,是開立法院處
理相關事宜用,民眾黨一共五個席次 你進去20
人辦自己的黨務這樣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