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hbygv45 (艾斯克特)》之銘言:
: 第 2 條 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組成之政黨黨團或政團,得以借用方式申請在本院設
: 置政黨黨團辦公室。
: 第 3 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之設置,由各該政黨經立法院黨團負責人以書面向總務處正式申
: 請,供該黨協調聯繫之用,不得轉借或移作其他用途。
: 第 4 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面積之大小,依各該政黨在本院之委員席次多寡、基本作業需要
: 及本院現有房舍可能提供之狀況協調辦理。
: 第 5 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一般設備,由各該黨部向本院借用,若非正常使用所生損壞,應
: 照價賠償。
: 第 6 條 國內電話及費用由本院提供。
: 第 7 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內,不得裝設與法令牴觸或影響本院安全之設備設施。工作人員
: 作息,須遵守本院一般行政管理之規定,違反本條款而不聽勸導者,本院得收回
: 房舍或停止供應設備與水電。
: 第 8 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借用時限以每屆委員之任期為限。每一黨(政)團委員席次未達
: 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之組成席次時,其黨團辦公室立即由本院收回。
: 第 9 條 本辦法提報院會後施行。
: 從頭到尾這個黨團辦公室就是供該黨協調聯繫
: 完全看不懂一堆不知道哪來的低能兒 一直在吵只有立委能用
: 而且法條也說明是該黨黨部向立法院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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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在顛倒是非了
政黨黨團指的又不是政黨,而是該政黨當選的立委所組成的「立法院政黨黨團」
第二條就是在描述說借用人的資格是什麼
黨團的成員確實都是同一黨的,但這些立委不等同於政黨黨部阿
後面的條文也規定立委席次未滿三席時要收回辦公室
只有想亂搞才會把政黨黨團解釋成等同於政黨黨部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