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關鍵字,失智列車又開起來囉
事件主角:五男、一女
案發時間:"""大學畢業前夕"""
案發地點:酒吧>>>KTV
事件經過:六人慶祝畢業到酒吧喝酒
女在酒吧遭鄭男第一次騷擾,女制止後停止
轉進KTV續攤,玩遊戲輸者要喝烈酒
女意識模糊遭鄧男等人強吻、撫摸、指侵,並被鄭男錄影
意圖轉移地點時,女逃出計程車求救
法院審理:四男認罪坦承不諱、女方家屬表達願給機會
法院判決:
鄧男2年、劉男1年10月、楊男1年、施男一年八個月
以上四人皆趁機性交罪緩刑
鄭男強制猥褻10月、竊錄隱私3月
重點來了,有人覺得為什麼鄭男比其他四人重
因為其他四人是趁機性交罪中的"猥褻之行為者"
趁機性交為在受害者不知抗拒、不能抗拒侵犯人
如果鄧男沒有軟屌,那就是3年以上、10年以下
而且理論上不得緩刑
鄭男罪名不同,是因為他在女方仍有意識行為時就侵犯
你會說為什麼鄭男比較重?
哪有 他的刑期是最輕的,只是不認罪而沒有緩刑而已
重點是以上這幾條罪名
受害者是可以表達不同意予以緩刑,然後給法官裁決
如果受害者在審理時都說同意緩刑
而且並沒有和解了就不能不同意緩刑的規定
那法官判緩刑有什麼錯?
再然後如果法院刑度與受害者落差過大
檢察官通常也是會上訴、聲請,看能不能撤銷緩刑
我也是很討厭台灣法官愛輕判,如竹東少女焚屍案
但是對這個案子過程看起來是沒什麼問題
不滿意請上訴,又還沒定讞
還有也不用過度檢討受害者,你常去喝酒場就知道
台灣多數酒攤,在場女性通常都是少數甚至是唯一
只是今天她真的倒楣遇到這群人
而且我覺得她很幸運,她如果沒有逃出計程車
轉移地點後還會發生什麼事情,結果應該不難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