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
從法律觀點來看
檢察官起訴與法官判案不一樣,
並不需要到達合理確信,只要有足夠嫌疑就可以。
「罪疑唯輕,是給法官用的,不是給檢察官用的」
該案從柯兒有吸毒反應(證實有施用毒品)
寄件人是熟人無過節(排除陷害可能)
手機遺失的反常行為
該當高度嫌疑無疑。
再看看檢察官不起訴理由
「沒有人寄送毒品會寫上真實姓名」
對方表弟就是「寫上真實姓名」,直接推翻檢察官的胡言亂語。
再加上這句話根本通不過經驗法則
已有充足可疑證據檢察官卻不起訴,
已經違反刑法125條,該當濫權不起訴罪
建議可走檢查...
監察院....
行政法院....
立委監督....
好吧,沒有管道可以制衡,無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