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有鄉民信件討論.整理順便回應某些鄉民的說法。
法律本來就沒有真理,多數共識通過就是違法?
今天先不管禁止吃狗貓是多數人還是少數,少數服從多數不代
表可以任意剝奪他人權利,政治學上這個叫做「多數暴力」,例如投票
以族群人數來說,原住民一定投不過一般漢人,所以給予原住民立委特
定的席次去保障一定會選出原住民立委來保障原住民族的權利,這個就
是為了防止多數暴力的發生。
同樣的,今天有人想吃狗肉,也是他的權利,不能因為有人
不喜歡吃狗肉,就立法禁止。
為什麼在原篇文最後會說不要跳針吃人的原因?
以廢除奴隸制來說,禁止奴隸制度是基於「人權」的概念,今天世界
上所有的律令都是人類所制定的,
雖然這樣說有點直接,但律令制說穿了就是「人本位」,黑人也是人
,所以其他人不能為了自身的私益剝奪黑人身為人的基本權利(例如自由)。
當然為了社會的和平與運作,律令在許多方面還是制定了條條框框
來限制人的行為權利,但基本上這些限制多是為了保上其他人權利不受影響
,例如法律禁止殺人/吃人,因為殺人損害他人生命權,法律禁止任意毀壞他
人物品,因為這樣影響到他人的財產權。
但吃狗肉或貓肉,只要吃的狗肉或貓肉來源合法,是來自於合法的
養殖場,合法購買,並無損害其他人權利,為何要將自己的喜好強加他人?
當然因為現在法律禁止,所以貓狗肉根本沒有合法的食用養殖系統。
愛狗/貓人士常常提出「為什麼要吃狗/貓肉」,其實這樣的問法會
讓很多問題無解,同樣的問法置換成「為什麼要吃豬/牛/羊/雞/鴨/魚/肉」
同樣也是 無解,應該反過來問「為什麼不能吃狗/貓肉/可愛動物?」。
西華兔肉火鍋事件如果不知道的人可以去查,那件事情就是一個將
自己的喜好強加於他人身上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