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甚至覺得需要前兩個法律順位的人來參與當公證
90幾歲本來可以安詳的走
天邊孝子一通電話
原本的DNR撤除
插管 升壓劑 甚至後續手術都全上
如果不照做阿伯死了
子女回國還不把病歷上有的人全告一遍
今天自己默默簽署
除非法律有保護醫師
不然家屬還不是照樣告
雖然成立的機會不大
難講哪個檢查官剛好像站病人那邊
好死不死法官也站病人那邊
生涯毀滅
現實就是人一直都很難是獨立個體
之前車禍的小孩平常沒人管
出事的時候親戚那邊吵國賠
平常生病自己看醫生沒人關心
快死的時候就跑出來牛鬼蛇神
可怕的事有些還真的有權力決定事情
就算平常有人關心
最後家屬意見分歧吵來吵去
吵出共識前病人還說苦撐在那
自主法有家屬參與
真的碰到了問題
至少這份文件有人站在同方
其他人可以閉嘴
至於貴不貴?
就算每個人時薪200好了
醫師兩位 社工 安寧個管 心理 陪你兩個小時就兩千了
這樣貴嗎?
我是有另一個想法啦
台灣最懂醫療的其實是法院
大家自己看完自主法
帶兩個家屬到法院公證
最後蓋法官章
這樣500
應該還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