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ello456 (好無聊......)》之銘言:
(節錄)
: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警方到場後當場查扣水果刀、料理刀,顯然這並不是一般人平時會
隨
: 身攜帶的物品,加上這些都是可以單手精確操控的小型銳器,足以認定丁男在擊倒蔡男
之
: 後,有意弄瞎蔡的雙眼,依本件客觀情狀判斷,應認他主觀上並非基於殺人或普通傷害
之
: 犯意,而是基於重傷害之犯意甚明,最終依重傷未遂罪判處1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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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查了判決書以後發現
原來是這篇報導打錯了
丁**犯重傷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扣案之鋁製球棒壹
支、水果刀壹把、料理刀壹把,均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原刑期是判4年10月 但記者自己打成1年10月
法官沒有錯 錯的是記者
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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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說重傷害未遂罪怎麼判這麼短
所以就上網查了一下
但發現怎麼有點怪怪的
以下節錄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傷害罪的介紹
https://www.tnc.moj.gov.tw/media/129339/3121519301265.pdf
又「重傷害罪」是指有意使人受重傷,並造成他人受重傷的結果,要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
下徒刑。因而致人於死則要處無期或七年以上徒刑。而重傷害罪的 未遂犯是要處罰的(「
未遂」是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的實行而尚未完全實現犯罪 構成要件),如拿刀要刺瞎別人
,但被害人因救治得宜而未嚴重喪失視力。至於未遂犯的處罰要有特別規定,並可按既遂
犯的刑度來減輕,可減到二分之一,本罪既遂最輕本刑為五年,未遂最輕便可判到兩年半
,但也可不減輕而判到七、八年。
所以判到最輕至少也要兩年半吧
那為什麼還會比這更低呢?
是又修法了嗎?
有沒有學法律的專家可以分享一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