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irl55665566 (同志友善ID)》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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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性愛趴遭檢舉…9男嗨一半警察來了!主辦人辯「沒獲利」下場曝
: 鄧、林2人在LINE上開設「2/1高雄新春酒會2020年」群組後,分別邀請不特定男同志加入
: ,並在群組內張貼「性愛派對」等相關訊息,標示參加費為每人350元,最後吸引了9人報
: 名;鄧男則陸續先收了其中6人的報名費,總計2100元。
還有人記得之前的火車性愛趴嗎,最後主辦人也是硬被用媒介性交易法辦
25人說要參加,每一人收800元的參加費,扣掉租車廂買雜物的費用,只剩幾十元
是要撈什麼 ?
但法院認為監控及清潔物品具有財產價值
且於活動完畢後歸其所有、沒把剩餘款項退還給參與者等
理由認定其具有營利意圖
明明就根本沒任何獲利,但就是要搞你一個圖利媒介性交罪
看來臺灣的法律是認為不論是否有獲利,只要有收錢的性行為
就站在道德制高點,就說會敗壞社會良善風氣,要出動警察去捉
不收錢的,就算是已經有法定配偶,也能拿人的性自由不該受婚姻拘束來說嘴
那配偶受到傷害了怎麼辦,用民法拿錢解決呀,檢警不該介入人民的性自由
真的認為不當性行為會敗壞社會風氣,是在廢什麼通姦罪的,為什麼刑法不介入
是為了讓大法官,婦女新知,能夠潮到濕褲襠是嗎?讓龍應台跟外國朋友說話時能抬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