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林孟潔
3.完整新聞標題:
被迫調到350公里遠的台北 月薪7萬處長告家樂福贏了
4.完整新聞內文:
在家樂福工作超過20年、月薪逾7萬元的劉姓女子,指控家樂福未事前商量即把她從高雄
調至台北總公司工作,導致她生活驟變、開銷劇增,提告要求公司補貼交通、生活費損失
,並確認雙方勞務給付地應在高雄市,台北地方法院判她勝訴,除確認勞務給付地在高雄
市外,家樂福應給付29萬餘元,並按月給付1萬餘元補貼費用,可上訴。
劉女提告主張,她1997年開始在家樂福工作至今,調職前是財務內部稽核處長,期間工作
調動均在嘉義、台南、高雄等南部,她也在高雄置產、照顧母親;未料,家樂福前年未事
先找她商量協議,直接寄電子郵件通知她從高雄調至台北總公司任職。
她指出,她向公司申訴未果,也向高雄市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只好迫於無奈到總
公司報到任職,導致他開銷劇增,包括生活、交通費等,認為公司調職命令違法,提告確
認雙方僱傭關係勞務給付地在高雄,並要求家樂福賠償她交通、租屋、生活開銷等損失,
每月1萬9千餘元。
家樂福抗辯,劉女所屬的部門2018年起因應總公司全球政策調整,而有縮編員工的必要,
為保障劉女的工作權,才把劉女調任台北總公司服務,也提供1個月薪資的搬遷補助,認
為調職命令合法。
法官認為,雖家樂福只提出一張內部組織圖,難以認定高雄辦公室有縮編員工的必要,且
高雄、台北距離甚遠,公司本應提供必要協助,包括通勤成本、住宿、生活津貼、安家費
等,但家樂福卻只提供一次性搬家津貼,補助顯然不足,也沒有考量勞工和家庭的生活利
益,認定調職命令無效,勞務給付地應回復至高雄市。
判決指出,根據主計處的統計,台北、高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差距8000餘元,加上劉女每
月返家2次省親的交通費,符合人之常情。然而,自劉女調職後至今年1月,共20個月,家
樂福應給付劉女29萬餘元,並自今年2月起至回復勞務給付地為高雄市為止,按月給付劉
女1萬4799元。
家樂福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263296
6.備註:
一家法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