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家樂福工作超過20年、月薪逾7萬元的劉姓女子,指控家樂福未事前商量即把她從高雄
: 調至台北總公司工作,導致她生活驟變、開銷劇增,提告要求公司補貼交通、生活費損失
: ,並確認雙方勞務給付地應在高雄市,台北地方法院判她勝訴,除確認勞務給付地在高雄
: 市外,家樂福應給付29萬餘元,並按月給付1萬餘元補貼費用,可上訴。
: 劉女提告主張,她1997年開始在家樂福工作至今,調職前是財務內部稽核處長,期間工作
: 調動均在嘉義、台南、高雄等南部,她也在高雄置產、照顧母親;未料,家樂福前年未事
: 先找她商量協議,直接寄電子郵件通知她從高雄調至台北總公司任職。
: 她指出,她向公司申訴未果,也向高雄市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只好迫於無奈到總
: 公司報到任職,導致他開銷劇增,包括生活、交通費等,認為公司調職命令違法,提告確
: 認雙方僱傭關係勞務給付地在高雄,並要求家樂福賠償她交通、租屋、生活開銷等損失,
: 每月1萬9千餘元。
: 家樂福抗辯,劉女所屬的部門2018年起因應總公司全球政策調整,而有縮編員工的必要,
: 為保障劉女的工作權,才把劉女調任台北總公司服務,也提供1個月薪資的搬遷補助,認
: 為調職命令合法。
: 法官認為,雖家樂福只提出一張內部組織圖,難以認定高雄辦公室有縮編員工的必要,且
: 高雄、台北距離甚遠,公司本應提供必要協助,包括通勤成本、住宿、生活津貼、安家費
: 等,但家樂福卻只提供一次性搬家津貼,補助顯然不足,也沒有考量勞工和家庭的生活利
: 益,認定調職命令無效,勞務給付地應回復至高雄市。
: 判決指出,根據主計處的統計,台北、高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差距8000餘元,加上劉女每
: 月返家2次省親的交通費,符合人之常情。然而,自劉女調職後至今年1月,共20個月,家
: 樂福應給付劉女29萬餘元,並自今年2月起至回復勞務給付地為高雄市為止,按月給付劉
: 女1萬4799元。
: 家樂福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263296
: 6.備註:
: 一家法國公司。
有些人就是特別會鬧
今天給妳的薪水是7萬多耶~ 不是3萬 4萬
這已經比95%公務員薪水還高了
還不懂得珍惜?
公務員收到調派命令
不管合理不合理
就只有摸摸鼻子 搬家上班...
就妳最聰明?還會上法院告?
說實在話啦~
薪水都給到7萬多了
還沒辦法配合
這種員工你會要?
不爽就不要做啦~ 後面一堆人排隊等著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