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婚後第一個孩子的姓氏必須抽籤決定,若從母姓不得有議
我覺得這還好,就2分之一的機率
就算從母姓
那也是自己的小孩
又不是從母姓
他就跟我沒血源關係
以後不給我捧甕
: 2.逢年過節必須各回各的家
這個實際上也真的是寫一寫而已
不管寫或不寫
處的好的時候
要個回各自的家
或者一起回婆家或娘家
事前講一講都好橋
處不好的時候
即使沒這條約
還不是個過各的節
各自回各自的家不是嗎
: 3.婚後不和男方家長住,女方出頭期款購屋,但貸款由男方負責
這也還OK阿
條約上又沒寫說要用在誰的名下
可以按照買房出錢的比例
來設定房子各自有多少持份阿
要是男方覺得不想這樣
那一樣可以搬出去
然後頭期款自己付
房子的名字登記在自己名下
那也OK阿
反正這條的重點
應該只是搬出去
而不是在於房子頭期款女方堅持要付吧
要不然雙方都是獨生子女
男方堅持要跟男方父母住
那女方搞不好還想跟女方父母一起住勒
難不成男方還想說我父母就是比女方妳的父母還要重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