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101422 (哇!)》之銘言:
: 中時
: 2.記者署名:
: 陳泳溙
: 3.完整新聞標題:
: 惡霸國道潑漆 擋風玻璃一片藍 轎車盲駛乘客尖叫 網怒:是累犯
十二月時就犯案過一次,現在又犯案了
拿油漆丟灑高速行駛中的汽車前車窗
就算沒有殺人未遂的罪嫌
那難到不構成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飆車實務上就是用這條辦理的,結果是12月潑漆,現在還在外面到處亂跑。還能逼車
像這種人的駕照和車輛還不吊扣的話,改天一定會出大事的
你說他沒駕照沒車輛,沒法子生活
他都不在意別人的命了,還有需要在意他生活難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