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兇手符合精神疾病嚴重病人、
且處在精神症狀影響判斷能力應該是確定的,兩家醫院都認定一樣,
但能減刑程度就是法官認定了。
如果司法界有共識「完全喪失辨識能力」的認定是處在沒有意識的狀態
用醫學名詞來說就是
Conscious: stupor或Coma
E1V1M1 昏迷指數3分
那對大家都比較輕鬆。
是說以司法界的立場,
應該是很希望精神鑑定報告裡面寫個喪失百分比吧,
實際上就是不可能做到
中央社新聞內文: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綜合各項證據資料,參酌榮總嘉義分院、成大醫院的精神鑑定報告、鑑定醫師證詞,合議庭認定鄭男精神狀態雖因精神障礙,導致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及辨識行為、控制能力有顯著減低的情形,但未達完全喪失程度,依刑法減輕其刑,原審認定有誤,無罪判決顯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