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屁股痛痛的!學弟醉到忘記穿褲子 學長伺機性侵害
阿勇甦醒後覺得「屁股痛痛的」,洗澡時還滲血,察覺怪異而報案,陳男全盤否認,警方
卻在阿勇內褲等處,採集到陳男的體液,台中地院不採信辯詞,依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8月,可上訴
怪了
性交罪明明 是很嚴重的罪
最高可判10年 怎一堆判3年多?
不相信被害人如果是 司法官家屬 高官家屬 會判這麼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