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s42633 (seretide)》之銘言:
: 國二女水壺被加硼砂下毒 母嗆炸:法官竟叫我3萬元和解?
: 2021/03/12 13:25:00
: 記者洪正達/嘉義報導 三立新聞網
: 嘉義一間國中竟然發生學生下毒案,何姓女國二生之前與葉姓女同學發生誤會,沒想到竟
: 然被對方3人共謀將含有毒性的硼砂,分前後3次加入水壺中,何女不自覺喝下,開始出現
: 上吐下瀉甚至暴瘦了8公斤,事過3個月才驚覺被人下毒,案經法院審理後,法官竟叫何母
: 3萬元和解,為此,氣炸的何母表示「女兒身體的損傷誰來賠」?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條在此 為什麼不照判?
殺人的故意 購買硼砂時難道不是? 前後接續投毒難道不是?
不然什麼才是?
一堆左膠法官只會凹被害人
就算不構成殺人要件 也構成傷害要件 使人受重傷的未遂犯
犯了法 就依法判啊!!
少年犯未滿18打折歐!? 那是不是未滿18就殺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