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 以後新聞都要看最後一段
現在新聞都很喜歡用標題殺人
大家罵的是 為什麼不是殺人罪吧?
有犯意 私下聯絡說要給她死
有行為 下毒讓她吃下去 而且有超過致死量
殺人罪的要件都有了 卻不是殺人罪 這還不奇怪?
這篇新聞對 下毒的細節 寫的不夠詳細
來看看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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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毒只為1個鉛筆盒 再3公克硼砂準備死
https://news.tvbs.com.tw/life/1476115
節錄
四個人透過LINE組成群組,討論如何報復,主嫌po出一張針筒照片,表示想「注射硼砂」
到被害女學生的水壺「迷昏對方」,而且她手法細膩,先用針筒裝了3支各5公克加水的硼
砂,趁教室沒人時注入女學生水壺,第一次放5公克,看女學生沒有反應,第二次跟第三次
,再各放3支5公克,一共3次,總共放了35公克,還說「再3公克她就準備死」,直到其中
一名知情的女學生,因為被群組成員排擠才向被害女學生透露,事情因此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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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共放了35公克!!!總共放了35公克!!!總共放了35公克!!!
硼砂的毒性
成人若攝入用 1~3 公克硼砂即可能中毒,15~20 公克有致命危險;孩童則因為代謝效率較
慢,食用 5 公克可能造成死亡。
也就是說只要直接攝入 大約10~15公克 她就會死!!!
誰來告訴我 這樣還不是殺人罪嗎???
那以後大家都學她好了阿!!!
說不定還無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