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videvi (凱特)》之銘言:
: https://forum.gamer.com.tw/C.php?bsn=60404&snA=35067&tnum=1
: 2021/3/11 南投縣府第四次來函,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3項、
: 第94條第1項,裁罰六萬元並限期七日內改善
第 46 條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
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
列事項:
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
第 94 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
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六條之一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
嚴重者,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巴哈哪裡違反46-3了??
TSJ事件突然變成兒少不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