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videvi (凱特)》之銘言:
: 2021/2/4 巴哈姆特第二次回函
: 2021/3/11 南投縣府第四次來函,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6條第3項、
: 第94條第1項,裁罰六萬元並限期七日內改善
這段應該是打錯吧
應該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46-3 94-1
我們貼上來看看吧
第 94 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
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六條之一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
嚴重者,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 46 條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
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
列事項:
46-3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
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