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禮拜前
我在萬華區萬大路的某個路口
發現前方的汽車駕駛正在抽菸
全程影像都被我的行車紀錄器給擷取下來
回家之後當然是剪了影片上船交通檢舉
結果卻被萬華分局的承辦員警
以「附件影像採證不齊全,不足以顯示違規態樣」為由不予舉發
但我再度檢視影片
影片中的汽車駕駛明顯有抽菸的行為
於是就到台北市單一陳情系統反映員警吃案
結果今天台北市單一陳情系統回覆如下: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反映交通違規檢舉專區案件(案號: 202103191954)回覆內容疑義一事,本分局
說明如下:
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4年12月8日北市警交字第1040181667號函所示,「香菸(包含電子
菸)須點燃」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舉發要件之一。
經審視所上傳之影像,因拍攝距離較遠,無法確認該車駕駛人停等紅燈時手持香菸、吸食
、點燃之行為,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4款規定,
以不舉發為宜。
謝謝您對市政的關心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絡承辦人。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敬復
承辦人:洪O慧
聯絡電話:02-23319054
以下為影片中汽車駕駛抽菸的截圖及gif檔(圖要點開網址比較大)
https://imgur.com/8lY9ucK
https://imgur.com/XNDEFVc
https://imgur.com/B8svla3
https://imgur.com/nqbU8tw
https://imgur.com/ffE46bO
當然我附上的影片檔更清楚
結果員警認為這樣「無法確認該車駕駛人停等紅燈時手持香菸」
看到這個回覆真的令人傻眼.........
之前在中正區檢舉好幾件駕車吸菸
也被中正第一分局吃案
連政府都這麼縱容違規吸菸仔
難怪這些菸蟲這麼囂張
台北市的警察
對於駕車吸菸是不是很會吃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