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貪污罪高死刑又怎樣?
他們貪汙還不是層出不窮,
隨便一個小小村官,
類似我們里長等級,
都有辦法貪個幾十億,
比阿扁還多貪好幾倍。
反觀我們中華民國是真正從法治體制下著手,
從系統性層面真正根除貪汙,
從阿扁貪了7億開始,
先是在2011修改《貪污治罪條例》修法增列第6-1條,
加重家屬刑責,
又在2014年修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賦予全民查核以及監察院、審計處監管之權,
讓所有官員財產變化都攤在陽光之下,
阿扁之後頂多就是014,
接下來基本上就是像南投縣長李朝卿那樣貪個幾百萬工程回扣與賄絡,
最近比較常見到的就是詐領助理費,
但頂多也是幾十萬幾百萬的規模,
再也沒有像阿扁這樣一次貪汙幾億的狀況。
貪污是人性,
中華民國透過修改法律從法制面著手,
徹底在系統面上根除貪汙發生的可能性,
遠比中華人民共和國那樣,
把貪汙犯當成向人民獻祭擺平民怨轉移焦點的工具來的有效。
貪污罪行再重還是有人願意走險,
透過法治落實與全民監管,
才能避免貪汙讓吏治清廉。
不需要羨慕中華人民共和國,
因為他們的司法還在傳統封建社會的報復心態,
判刑只是一時爽但無法解決問題,
而我們中華民國的司法早已經接軌國際,
走向透過制度設計來改造、糾舉與防堵未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