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
2.記者署名:
林孟潔
3.完整新聞標題:
獅子大開口!他沒走斑馬線遭撞討1999萬 連洗碗機也要
4.完整新聞內文:
一名黃姓男子3年前徒步走在市民大道上被小客車撞擊,導致肢體多處挫傷,他獅子大開
口提告向吳姓駕駛1999萬元,連洗碗機、可可粉都列入求償名單;台北地方法院判駕駛應
賠償1萬6000元,並在判決寫下「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可上訴。
黃主張,吳姓駕駛2018年6月5日晚間10時許,開車從復興南路一段欲右轉市民大道三段,
卻沒有禮讓行人而撞上他,導致他左側胸、左側肢體多處挫傷。
黃提告指出,他要求400萬元精神慰撫金,又因祖母101歲過世、外祖母86歲過世,他隔代
遺傳長壽基因可以活到100歲,剩餘62年餘命、每年醫藥費13萬餘元,共計1293萬餘元、
每天計程車交通費300元直到65歲退休,共443萬餘元。
另外,他認為受傷後無法洗碗,需要購入洗碗機且兩年換一台,共需要31台、67萬餘元;
黃也要求駕駛384萬餘元營養品費、健身房會籍年費、居家保健儀器、勞動力減損檢驗費
、特別損害費等。
黃指出,以上費用再加肉體痛苦賠償、被車高速衝撞而受傷的權利金、無法工作損害、因
工作損害而無法儲蓄的利息損失,共計5031萬餘元,但他只要求吳姓駕駛賠償1999萬元。
吳姓駕駛抗辯,黃未依規定走在行人穿越道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且黃走在斑馬線
左側,極有可能提高被撞的風險,認為黃也應該負肇事責任,並認為黃請求金額過高。
法院認為,黃部分的醫療費單據和車禍傷害無關,例如糖尿病、腸胃藥、鼻炎用藥等,另
也沒有醫囑或診斷資料證明他無法洗碗而有購買洗碗機的必要。
再者,健身房會籍年費部分,黃除沒有辦法證明自己無法運動,甚至健身房契約是2018年
12月2日至隔年12月1日,若他真的無法運動,怎麼會在車禍受傷後才買健身房會籍,不符
社會通念。
判決指出,審酌案發情節、黃的傷勢、雙方學經歷、財產收入等,認為吳姓駕駛應賠償2
萬元,但根據行車錄影畫面,認定黃沒有走行人穿越道,應自負20%過失責任,判吳姓駕
駛應賠償1萬6000元。
法官最後寫道,損害賠償訴訟目的在於填補損害,可以理解、體諒黃因車禍受到身體痛苦
,但他提出許多和車禍無關的醫療、生活用品、營養品單據,其中還包括家電、可可粉、
牙膏等單據充數。
法官指出,黃還主張許多和案件沒有因果關係的請求,包括事故受傷後才買的健身房會員
費用、沒有儲蓄證明卻要求高額儲蓄損失、沒有保險損害卻請求賠償,「損害賠償不是中
樂透」,不是事故發生,就可以把生活成本全附加在被告身上。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is.gd/16YGRr
6.備註:
1999萬>>1萬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