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跟騷法草案出爐 網路騷擾要求約會均入罪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21-04-22 10:34:36
※ 引述《wahahajohn (JFC)》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中央社
: 2.記者署名: 賴于榛
: 3.完整新聞標題: 跟騷法草案8樣態出爐 網路騷擾要求約會均入罪
: 4.完整新聞內文:
: 行政院會明天擬討論「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草案明定8種跟蹤、騷擾行為樣態,將要
: 求約會、網路騷擾等都納入規範,違反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屏東日前發生通訊行女員工遭假車禍真擄殺,不分朝野立委都向政院喊話,盼早日提出跟
: 騷法草案。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近日兩度審查內政部所擬的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草案
: 名稱更動為「跟蹤騷擾防制法」,並順應時勢將網路性暴力納入規範,預計明送行政院會
: 討論。
: 草案參考美日經驗,美國加州在西元1989年,曾發生女演員遭瘋狂粉絲殺害事件,以及4
: 起婦女遭前親密伴侶跟騷後殺害等案件,促使加州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反跟追法案;1999年
: ,日本也發生桶川事件,一女大學生被前男友跟蹤騷擾並殺害,遂於次年通過纏擾行為規
: 制法。
: 草案依據美日前例,認定跟蹤騷擾行為可能源自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
: 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國外研究發現被害人女性比例占8成,性別分布差異
: 明顯,且與性或性別有關,因此修法以保護婦女、防治性別暴力為立法意旨。
: 草案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
: ,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類行為,使之心生畏怖,
: 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欸我問一下這立法的
是醜女還是美女?
8類行為包含
第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所以我不能先偷看
必須要在茫茫人海中不期而遇然後一見鍾情趁亂告白嗎?
第二為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
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所以我喜歡一個女森的話
不能去她班上
不能去她公司
不能去她家巷口
製造不期而遇?
第三是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
之言語或動作>>
這條寫三小看不懂
第四則是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欸欸不能物理上出沒在她身邊
現在連要電話 IG FB都不能私訊是不是?
第五為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哇靠不能約是不是?
第六則是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現在是在抽屜裡面放卡片紙條還有早餐
IG FB上PO示愛貼文也不行了?
第七類是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這又是三小
所以劈腿渣男綠茶婊的事蹟不能公布了嗎
第八則是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所以想訂花送暗戀對象
訂氣球告白求婚
偷偷不行嗎
: 草案規定,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
: 行使的權利及服務措施,而經調查後認為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應予書面告誡。書面告誡有
: 2年的效力,行為人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或檢察官都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保護被害人。
: 草案明定,犯一般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
: 以下罰金;而犯者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為加重跟騷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此為非告訴乃論罪。
: 另外,違反保護令者,也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而檢
: 方若認為行為人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跟騷犯罪之虞,也可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
你台男台女
請不要製造浪漫
然後生育率低
政府也不要哭
因為已經有一些既成的智障立法者
寫這種東西
笑死
我內褲破三件
作者: AustinRivers (我盡力了Q___Q)   2021-04-22 10:35:00
毫無素養的修法啊
作者: galleon2000 (加利恩帆船)   2021-04-22 10:35:00
就說了 看臉
作者: StylishTrade   2021-04-22 10:36:00
第三類就是你每次都推文嗆特定網友 XDDDDDD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4-22 10:36:00
等以後立法院想通了,立個配對法吧....
作者: knives   2021-04-22 10:36:00
五樓算特定網友嗎
作者: StylishTrade   2021-04-22 10:37:00
以前要公然侮辱或是違反事實才構成誹謗罪現在不用了 XDDDDD以後不用筆戰了 筆戰全部抓去關可憐哪 言論自由已死
作者: floz (醉)   2021-04-22 10:39:00
「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
作者: A80211ab (我愛買菜)   2021-04-22 10:39:00
很簡單 就是要你先照鏡子 人醜性騷擾
作者: hosen (didi)   2021-04-22 10:39:00
成案前提: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
作者: Xpwa563704ju (coolcookies)   2021-04-22 10:39:00
噁男可憐啊,太醜的就乖乖去整形吧
作者: vowpool (不要丟我銅板)   2021-04-22 10:40:00
在路上搭訕就有可能被告 各位請小心
作者: floz (醉)   2021-04-22 10:41:00
反覆或持續在路上搭訕同一個人確實可能被告重點是 「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21-04-22 10:43:00
人類活動哪件事跟性與性別無官連你他媽尿個尿都性別好嗎
作者: floz (醉)   2021-04-22 10:43:00
兩次怎麼看都不會算是反覆或持續
作者: vowpool (不要丟我銅板)   2021-04-22 10:43:00
周杰倫<等你下課> 不會被告是因為他是周杰倫
作者: pippen2002 ((EJ1547))   2021-04-22 10:46:00
問那顆菜啊~~? 呵呵!!8-7?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21-04-22 10:48:00
floz推文也是種騷擾 我在這裡明確拒絕你推文你敢再多推一句我主觀認定你反覆持續騷擾
作者: joker7788996 (喬克七八九六)   2021-04-22 10:52:00
這個沒弄好確實有可能造成你說的這些情形==
作者: s9234032 (WhiteWater)   2021-04-22 10:54:00
笑死 絕種法案用制度消滅台灣人 這算法律戰嗎
作者: joker7788996 (喬克七八九六)   2021-04-22 10:54:00
尤其反覆的定義,倘當事人覺得兩次就是反覆,那真的都不要約人了,一次被打槍就可以回家洗洗睡了
作者: juyac11 (砂山)   2021-04-22 10:56:00
她不想告你就算了,不是強制告訴,若想告你有法可循這是給想告的人來告的,想追人追到人想告,是不是該檢討追到個濫訴女仔,是不是要檢討一下自己的眼光,換個人?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21-04-22 11:00:00
在換人之前和解金不用付嗎
作者: juyac11 (砂山)   2021-04-22 11:03:00
為什麼是他告你不是你告他呢,是自己的選擇吧。
作者: hikari22 (心碎小子HBK)   2021-04-22 11:04:00
難得中肯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21-04-22 11:04:00
濫訴又沒差 大量截圖通通提告 不收裁判費 還可以以刑逼民只要IG FB貼個奶圖設公開 吃飽喝足免腿開
作者: gamebird (gamebird)   2021-04-22 11:14:00
這法學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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